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和安全中心最新预测预报结果,2024年12月23日起,全省及鲁豫皖苏交界地区出现大范围的高湿静稳天气,受外来传输影响,我市将出现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按照生态环境部指令及省环委办要求,依据《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12月23日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重视空气质量指标变化趋势,严格落实《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强化各项工作举措,加大对涉气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重点排污环节管控力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各县(市、区)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适当的健康保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保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各县(市、区)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一)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2024年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涉气企业在10月19日—21日开启生产线数量、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和用电量均值的基础上,严格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和“三类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强化管控、严格管控、提级管控企业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公司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市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调节应急响应区域或重点区域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对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作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公司,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县(市、区)还应该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加强对重点大气高架污染源的协商减排工作,鼓励有关企业在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整生产负荷、提高治污设施效率等措施,实现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经市环委办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区域、路线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空气中水分含量、温度等情况,适当调整适宜时段增减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真实的情况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强化管控、严格管控、提级管控企业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管委会)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客户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四)其他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气象部门负责依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高值热点排查整改管理机制,成立排查整改专班,对市环委办交办高值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分析研判,认真排查整改,找出导致数据异常升高的真正原因,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尽快消除高值现象,减轻污染程度。
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向事发县(市、区)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事发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做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预警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环委办;市环委办各成员单位将预警响应措施检查落实情况通过邮件报送至市环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