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至2014年12月,范某在洛阳市某拖拉机制造厂任发动机工程师及主管,于2014年11月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某大型拖拉机的详细工程图拷贝,并于同年12月辞职。后在郑州市某地开设加工产,依照拷贝的详细拖拉机工程图,通过购买主要零部件组装某大型拖拉机。后将组成的两台拖拉机销往南阳和安阳,共获销售款200万。2015年8月案发。经鉴定,范某组装的两台拖拉机给洛阳市某拖拉机制造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
范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理由:被告人范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窃取洛阳某拖拉机制造厂的商业机密,生产、销售某型号的大型拖拉机两台台,造成洛阳某拖拉机制造厂直接经济损失120元,属于刑法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依法应予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机密行为之一,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难以处理的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机密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机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机密罪中的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为大众所熟知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没有实用性等任一条件就不构成商业机密,更不能成立侵犯商业机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处罚,要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当然,作为经济类犯罪,主要是以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量刑,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将五十万、二百五十万作为不同的量刑幅度。
本案中,范某作为洛阳某拖拉机制造厂的工程师,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盗窃经手的某大型拖拉机工程图,后非法组装、贩卖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万,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已经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因范某的行为只给被害人造成120万的损失,未超过二百五十万,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很严重后果”情形,因此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时,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已代本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范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对其判处缓刑。
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实用性、已采取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机密的四大条件,缺一不可。符合此条件的信息就不要去侵犯了,以免受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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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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