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养专项作业实施方案的告诉》(榕政办〔2022〕5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水平开展的作业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作业方案及政策措施的告诉》(榕政综〔2020〕261号)等三份文件的修订内容现已市政府赞同,现告诉如下: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养专项作业实施方案的告诉》(榕政办〔2022〕51号)修订内容
第四大点第(一)项“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刊出、吊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悉数奖赏资金并付出相应期限利息”修订为“除文件中清晰为一次性奖赏外,其他奖赏金额分年度拨付,详细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水平开展的作业意见》(榕政办〔2022〕52号)修订内容
榜首大点第二段“资质提升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提升资质被刊出、吊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悉数奖赏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修订为“除文件中清晰为一次性奖赏外,其他奖赏金额分年度拨付,详细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作业方案及政策措施的告诉》(榕政综〔2020〕261号)附件4《关于培养建筑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作业方案及政策措施》修订内容
第七大点第(二)项中“对取得我市建筑业(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资金奖赏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取得的奖赏资金”修订为“除文件中清晰为一次性奖赏外,其他奖赏金额分年度拨付,详细由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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