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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 6 批)_成功案例_欧宝电竞app_官网线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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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 6 批)

时间: 2024-11-03 13:07:10作者: 成功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 6 批)

  经现地核查,群众反映的“杜某某在扎兰屯市济沁河林场厂区湿地保护区范围内挖3.5亩大沟”应为扎兰屯市济沁河林场村民杜某某房屋附近自然形成的河沟。举报地块位于其房屋西北侧约30米,北侧涵洞至南侧河沟总长309米,宽度3.4米10米,占地总面积3.68亩,属于济沁河分支。经比对,该处举报地块不在自然保护区和各级重要湿地范围内。经与2021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该处举报地块地类均为沼泽草地。调查组先后走访了周边居民,并与济沁河林场干部职员做沟通,确认该处河沟为1998年洪水后自然冲刷形成。由于该处河道距离杜某某房屋最近处仅30米,且房屋地势低洼,2021年该处曾出现山水出槽,导致其房屋受灾。为保障房子及人员安全,杜某某于2022年5月在此处进行清淤,产生的砂石自然堆砌在河沟东南侧,砂石未流向市场。

  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乡砖厂社区西山上存在过度放牧,有地块,水土流失严重,职能部门管理不善,希望加牧力度。

  一、关于“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乡砖厂社区西山上存在过度放牧”问题。巴彦塔拉乡砖厂社区西山地块共有编号为4520F的联户放牧场和吴某某个人承包的2处草场,面积4842.5亩,属于巴彦塔拉乡温都尔嘎查集体所有。第三轮草原生态奖补划定时,将此地块划定为草畜平衡区(休牧区),未划定为禁牧区。目前,共有3户牧民在上述2处草场放牧。其中,杜某某饲养600只羊,其个人承包、租赁的草场共3776亩(含从别的地方租赁的草场及未纳入草畜平衡区的公共草场1200亩);郭某一饲养10头牛,承包使用草场400亩;郭某二饲养300只羊,租赁使用草场1900亩。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乡草畜平衡区天然草原暖季利用率及合理载畜量报表,温都尔嘎查暖季合理载畜量为6.14亩/羊。经核算,上述三户牧民不存在超载放牧的问题。

  (1)杜某某:600只羊×6.14亩/羊=3684亩,实际租赁承包草场面积为3776亩,不属于超载放牧;

  (2)郭某一:10头牛=50只羊(1头牛=5个羊单位),50只羊×6.14亩/羊=307亩,实际承包使用的草场面积为400亩,不属于超载放牧;

  (3)郭某二:300只羊×6.14亩/羊=1842亩,实际租赁使用的草场面积为1900亩,不属于超载放牧。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草畜平衡区应该依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的规定,上述2处草场均为草畜平衡区,在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的基础上,仅在休牧期执行牲畜休牧圈养即可,不存在需要禁牧的问题。

  二、关于“有地块,水土流失严重,职能部门管理不善”问题。经现场核实,由于夏季急雨冲刷山坡土壤,存在部分水土流失情况。为解决排水问题,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正在积极谋划推进巴彦塔拉乡砖厂地区自然灾害治理工程。

  下一步,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旗政府将持续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力度,全面落实草畜平衡休牧制度,强化草原保护法律和法规政策宣传,严格草原执法,坚决防止过度放牧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影响。同时,积极统筹资金,申报上级自然灾害治理项目,快速推进巴彦塔拉乡砖厂地区自然灾害治理,持续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

  经查,2016年、2023年牙克石市水利局曾发放海满北海拉尔河河道采砂许可。其中,2016年发放1份0.4万立方米的河道采砂许可,当年已开采完毕并撤场;2023年发放1份5万立方米的河道采砂许可,因今年海拉尔河河水多次上涨导致没办法开展采砂,至今只开采0.8万立方米。

  海拉尔河主河道由于河道瘀滞和洪水的原因,自然变更到现在状态,塌陷区因地势较高且在河道转弯处常年受河水冲刷,造成岸边年年都会出现部分塌陷情况,该情况属于河道正常摆动。根据举报人的反映内容,牙克石市水利局仅在采砂区域下游1公里外发现部分河岸塌陷,属于河道自然摆动,与开展采砂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关系。

  在保障市场用砂需求情况下,河道内采砂对于河道疏通和保持河势稳定有一定帮助,未造成不好影响。

  北京市路政桥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文镇6公里防火检查站附近吉文河南侧一千米处采砂,用于修G32国道。

  一、国道332线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是呼伦贝尔市规划的“四横五纵十二出口”公路主骨架中一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鄂伦春旗和根河市等北部林区通往东北地区融入哈大齐工业走廊、联系海拉尔和满洲里最便捷的运输通道,也是区域加快调整产业体系,承接东北地区产业转移,发展壮大沿线地区旅游产业的运输通道。工程可研于2013年11月1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32线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3〕2440号)。施工图设计于2016年10月28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32线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6〕751号)。环境影响评价于2016年8月29日由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国道332线萝北至额布都格公路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呼环审〔2016〕013号)。2018年3月30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32线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8〕188号)文件批复。水土保持于2017年4月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国道332线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内水保〔2017〕37号)。林地占用于2017年3月7日由国家林业局批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17〕067号)。2018年6月15日下发开工许可证。

  二、该临时取料场位于吉文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取料场范围已取得林业部门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批文件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批准国道332线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资许准〔2017〕468号)。

  三、该临时取料场已获得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批复,批复文件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一级公路办理取弃土场的批复》(鄂政字〔2018〕201号)。

  四、鄂伦春旗组织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对该处临时取料场进行航飞实测,将临时取料场实际取料范围与批准范围进行套合比对,该处临时取料场实际取料范围在审批范围内。

  五、国道332线月办理项目交工验收,计划2024年底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使用临时取料场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对临时取料场按要求做恢复治理并进行验收,目前临时取料场在恢复治理过程中。

  综上所述,该处为国道332线建设临时设置的取料场符合当时的审批规定,手续齐全。

  经举报人现场指认,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取证,现场被砍伐树木呈不均匀分布。被砍伐树种为柞树,权属为国有,共计71株,其中幼树13株,初步核算立木蓄积为1.846立方米。树干已被运走,遗留少量树木枝杈。伐根表面呈黑褐色,有风裂口,部分遗留树枝已腐朽,部分伐根根部现已萌生幼树,初步判断砍伐时间为1-3年。

  经初步调查,存在未经审批砍伐林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在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查处。

  新立屯林场厂长张某某在小河子外站道南挖鱼池,改变用地性质破坏草原植被6亩左右。

  经现场核实和林业主管部门证实,现场为自然形成河道,雨季水量较大时,为防止河水外溢,新立屯林场小河子外站会对河道护岸来维护,现场没有鱼池,现地为河流水面,未发现破坏植被痕迹。不存在“个人挖鱼池,改变用地性质破坏草原植被6亩左右”的问题。

  伊敏河镇伊敏煤电公司露天矿抽地下水用来生产,导致苇子坑嘎查地下水位下降,十米以下地下水受到污染。在刮风时露天堆放的煤产生扬尘,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一、关于“伊敏河镇伊敏煤电公司露天矿抽地下水用来生产,导致苇子坑嘎查地下水下降”问题。为详细掌握苇子坑嘎查水位变动情况,华能伊敏煤电公司从2018年开始每年5月至10月按月对苇子坑嘎查11处水井进行水位监测。根据近5年监测结果来看,地下水位距井口距离变化平均在10cm上下浮动,周边其他牧民居住区域的地下水位未受到明显影响。

  二、关于“在刮风时露天矿堆放的煤产生扬尘,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问题。伊敏露天矿原煤通过挖掘机进行挖掘,由汽车运输至固定或半固定式破碎站破碎,通过半封闭皮带走廊运输至转载站,后进入封闭式皮带走廊,最后进入电厂。目前在二号和三号破碎站内设置了两个储煤垛,作为应急能源保供煤垛,其余煤炭全部运至封闭式储煤仓和电厂,供应发电和外运。二号破碎站堆存煤炭6133吨,占地6800平方米,设有12米高挡风墙、喷雾炮、高架喷淋等设施,距离厂界1.1公里,距离最近居民区2公里。三号破碎站堆放煤炭19384吨,占地7200平方米,设有12米高挡风墙、喷雾炮、高架喷淋等设施,距离厂界1.6公里,距离最近居民区2.5公里。露天矿矿坑内在生产转运过程中有少量临时堆煤,矿坑深度约130米。配有31台40吨、5台100吨洒水车,用于洒水降尘,厂界距离最近居民区约1.59公里。

  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时,因当日风力7-8级,伊敏露天矿启动应急预案,剥离、电车、破碎站停产,洒水车增加洒水频次,开启喷淋设施。露天矿矿坑作业区道路有扬尘现象。9月8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扬尘现象。

  一、2023年9月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旗政府责成旗水利局会同伊敏煤电公司,对伊敏露天矿范围内居民水井随机抽取4口井进行水位抽查监测,监测根据结果得出,所测水井水位(距井口地面距离)与伊敏露天矿提供牧民水井监测情况表基本相符。

  二、关于“十米以下地下水受到污染”问题。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抽样水质化验,待检测结果出具后进行下一步论证。

  三、该矿制定了《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度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伊敏露天矿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月份气候影响作业时间统计表》,通过与监控系统比对核实,该矿能够执行落实相关制度。根据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7月7日监测报告(编号:LQY(2023)-143、LQY(2023)-363)显示,该矿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的颗粒物排放限值。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旗政府将强化对伊敏苏木苇子坑嘎查地下水水位监测管理,要求旗水利局定期对地下水水位数据来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实现对地下水动态监测,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二是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旗政府将快速推进苇子坑嘎查自来水项目建设,努力把该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幸福工程,为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幸福美丽嘎查提供饮水安全保障;三是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旗政府将逐步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增加巡查频次,设置专人巡查煤炭苫盖情况,大风天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污染。

  满洲里的王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毕某某的草场上修路、建房、开田、挖坑采砂,毁坏草场73亩。

  被举报人王某某现在租赁的8150亩草场是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道某某(毕某某某某母亲)使用草场。2012年因道某某债务纠纷拒不还款,新右旗人民法院查封道某某8150亩草场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住宅、水井、棚圈,并租赁给王某某使用,租赁期限13年,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

  2007年,王某某租赁道某某草场期间因非法开垦草原73亩行为被新右旗原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限2010年5月20日前复垦恢复植被,并罚款3000元(已于2007年7月缴清)。2023年9月7日,经现场核实,开垦地段已恢复原状。

  三、“挖坑采砂”问题部分属实。挖坑属实,采砂不属实。2013年7月17日,群众举报王某某在新右旗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基本草原上挖沟渠破坏草原植被。经新右旗呼伦镇原草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2013年7月22日,新右旗原农牧业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2013年8月31日前种植多年生优质牧草,恢复草原植被。2.处以罚款2000元。罚款已于2013年7月缴清,沟渠已回填平整,2013年8月31日结案。2023年9月7日,再次现场核实,沟渠已恢复原状。

  四、“建房”问题属实。2013年8月9日,经群众举报,王某某在新右旗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基本草原上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植被,经新右旗原农牧业局执法人员调查及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新右旗原农牧业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于2013年8月2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1.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2013年10月31日前拆除新建房屋并恢复草原植被;2.处以罚款48594.40元。新右旗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2015)新右非诉行审字第1号“对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新右农牧(草原)罚〔201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决定,罚款未能收缴,于2019年对其建筑物做拆除并恢复原状。

  1、牙克石市海满火车站西侧运煤场运输时产生粉尘,煤场北侧建兴商混站生产时产生粉尘,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粉尘污染牲畜饲料;2、综合执法局物料堆放场在运输时产生扬尘,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关于“牙克石市海满火车站西侧运煤场运输时产生粉尘,煤场北侧建兴商混站生产时产生粉尘,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粉尘污染牲畜饲料”问题,2023年9月8日,牙克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海满铁路货场、内蒙古建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海满铁路货场现处正常运作时的状态,近期因风力较大,该企业存堆煤炭苫盖防尘网被刮落约500平方米。内蒙古建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现处正常生产状态,厂区地面有尘土。企业建有封闭式骨料仓,原料均存放在封闭式料仓内,8座粉料存储仓顶部建有8台脉冲除尘器。有移动洒水车一台、固定式雾炮机两台、移动雾炮扫地车一台,用于厂区内降尘。移动洒水车早晨在厂区外道路洒水,厂区内使用的移动雾炮扫地车功率较小。厂区外道路洒水完毕后,立即返回厂区内进行全方位洒水抑尘,及时进行清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使用洒水车、固定式雾炮机、移动雾炮扫地车对厂区内进行洒水抑尘。

  二、关于“综合执法局物料堆放场在运输时产生扬尘,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问题,2023年9月8日,牙克石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对案件涉及问题进行核查。经查,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公司(鸿程工业固废处理中心)有一处物料堆放场,经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企业只在冬季生产作业,且作业不会产生扬尘。

  问题一: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海满铁路货场:2020年1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5月22日,取得《关于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转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牙环审表字〔2020〕15号);2021年11月10日,完成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转运项目验收检测;2021年11月21日,完成自主验收,取得《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转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内蒙古建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2007年7月27日,取得牙克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2010年9月17日,取得牙克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验收(牙环验〔2010〕5号)。

  问题二:2019年7月9日,《关于牙克石市鸿程工业固废填埋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牙环审字〔2019〕37号);2020年2月26日,《关于牙克石市鸿程工业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牙环验〔2020〕12号)。

  现场要求哈尔滨精准经贸有限公司海满铁路货场立即对刮落的防风抑尘网重新进行苫盖,货场内道路及时洒水抑尘,避免影响旁边的环境。该单位已根据相关要求立行立改。现场要求内蒙古建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严格做好降尘抑尘工作,避免影响旁边的环境,该单位已根据相关要求立行立改。

  鄂温克族自治旗五牧场二连海伊公路64公里处路西侧储煤场在生产运输时产生粉尘,污染伊敏河,影响下游居民饮水。

  举报问题所述煤场为“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储煤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建设项目环评于2018年9月审批(鄂环审表字〔2018〕第18号),2020年7月通过验收。该储煤场设计年销售煤炭15万吨,日常存储量为3万吨。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时堆存煤炭约1.2万吨。现场配备5台洒水车、9台水炮和范围直径100米的雾炮进行洒水降尘。该储煤场采用火车外运方式,运输线路已进行硬化,场区东侧建有9米高防风抑尘网,长度约800米,西侧和南侧为铁路路基,高度约9米。

  9月7日,现场检查时该储煤场煤炭全部进行遮盖。洒水车、水炮正常洒水降尘,堆煤高度低于5米。9月7日为大风天气,储煤场停止煤炭装卸作业,堆煤场地出现部分扬尘现象,由于场区有9米高防风抑尘网,未对场外环境能够造成影响。9月8日现场检查时,运输车辆采用封闭车厢,进出场进行雾炮喷淋,未出现扬尘现象。

  储煤场距伊敏河支流210米,中间经过202省道、两条绿化带及草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地面未发现煤炭扬尘散落现象。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调取了一、二季度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伊敏河镇与东苏木交界处(位于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下游)断面监测报告,显示伊敏河镇与东苏木交界处断面未出现超标现象。

  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旗政府将逐步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增加巡查频次,设置专人巡查煤炭苫盖情况,大风天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污染。

  成吉思汗广场东侧停车场铁塔上安装的环形大屏幕24小时循环播放,尤其夜间大屏幕光扰民,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希望定时关闭。

  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已与大屏幕负责人做沟通协调,借鉴先进地区大屏幕管理经验,确定此块大屏幕开播时间为早8点至晚22点,其他时间关闭。

  经查,碧海金城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共有8家饭店。其中,5家饭店油烟进化设施安装在临街门前,3家饭店油烟进化设施安装在小区内,8家油烟进化设施均正常使用,清洗及时。

  一、针对油烟问题。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设备安装在小区内油烟量最大的鑫都小酒馆进行油烟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如检测值超标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油烟值达标。

  二、针对噪声问题。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碧海金城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内选定检测点进行仔细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如检测值超标,责令未加装隔音措施的饭店对设备做降噪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直至设备噪声值达标。

  1.2022年7月起在扎兰屯市中和镇福泉村4组建污水处理厂,占用集体农田17亩;2.山东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泉村4组东山非法施工占用举报人林地25亩左右;3.2015年至2017年宝旺农牧场在蘑菇气镇济沁河大桥东北角采砂一万方左右,用于回填自家大院,2017年占用村地和老百姓耕地大约13亩,占用林地四五千平方米;4.在蘑菇气镇高速收费站南五百米处万寿菊加工厂从2017年至今每年秋季往地下排污水。

  一、“2022年7月起在扎兰屯市中和镇福泉村4组建污水处理厂,占用集体农田17亩”问题不属实。经查,扎兰屯市中和镇福泉村污水处理厂厂址位于中和镇福泉村9组,在原村委会院内,占地面积8.23亩,地类是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集体农田17亩的问题。

  二、“山东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泉村4组非法施工占用举报人林地25亩左右”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勘察和查阅改变林地用途案卷,山东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2022年12月,山东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审批情况下,擅自在中和镇福泉村4组东山北侧山坡因建设风电塔基临时使用林地,存在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面积0.533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地类为乔木林、灌木林,权属分别为国有、集体。扎兰屯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扎林草(林)罚决字〔2023〕6号),对山东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634元,并责令山东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截至目前,山东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2015年至2017年宝旺农牧场在蘑菇气镇济沁河大桥东北角采砂一万方左右,用于回填自家大院,2017年占用村地和老百姓耕地大约13亩,占用林地四五千平方米”问题:

  (一)“2015年至2017年宝旺农牧场在蘑菇气镇济沁河大桥东北角采砂一万方左右,用于回填自家大院”问题不属实。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蘑菇气济沁河大桥东北角存在违法采砂。举报人所说宝旺农牧场经营者为姜某某。2015年至2017年期间,蘑菇气镇政府和扎兰屯市水利局未接到群众举报在蘑菇气济沁河大桥东北角发生过违法采砂行为。经与所在村委会及村民核实,均证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蘑菇气宝旺农牧场法人姜某某没有在济沁河大桥东北角采砂。

  (二)“2017年占用村地和老百姓耕地大约13亩”问题不属实。经现场进行核查,宝旺农牧场所占地块,2017年时为建设用地,2021年4月至8月,宝旺农牧场先后取得了《关于扎兰屯市宝旺农牧场(种植业)项目设施农业备案的通知》(蘑政发[2021]50号)和《关于扎兰屯市宝旺农牧场(种植业)项目设施农业备案的核验函》(扎农科农设函[2021]12号)以及《关于扎兰屯市宝旺农牧场(种植业)项目设施农业备案的审核意见》(扎自然资审字[2021]75号)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审批面积8712平方米(合13亩),用于农业种植,用地在审批范围以内,不存在占用村地和老百姓耕地行为。

  (三)“占用林地四五千平方米”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22年3月24日,扎兰屯市林草局收到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内容为宝旺农牧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扎兰屯市林草局于2022年3月26日对宝旺农牧场非法占用林地做出详细的调查,宝旺农牧场彩钢瓦房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8平方米。因宝旺农牧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主动造林恢复植被,达到恢复植被标准,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2022年4月16日林草局作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扎林草(林)不予罚决字[2022]1号)。

  四、“在蘑菇气镇高速收费站南五百米处万寿菊加工厂从2017年至今每年秋季往地下排污水”问题不属实。经查,万寿菊加工厂原为呼伦贝尔市吴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为呼伦贝尔市伟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吴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至今未生产,呼伦贝尔市伟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接手该万寿菊加工厂,2020年至今仅于2022年试生产16天,试生产的青储渗滤液废水暂存至污水处理系统的接触池中,生产废水存至厂区西南处的暂存池中(两层土工膜防渗)。经现场勘察,未发现厂区内存在渗井、渗坑情况,未发现偷排管线和高压水泵等设备。通过对厂区内外仔细勘察,未发现向周边散排的痕迹。

  针对“山东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泉村4组非法施工占用举报人林地25亩左右”问题,2023年9月4日,扎兰屯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其2023年9月18日前完成植被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程序恢复涉案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阿荣旗亚东镇尖山子村四组路西老养牛场院内有个搅拌站,无环保手续,造成粉尘污染。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阿荣旗亚东镇尖山子村四组路西老养牛场院内有个搅拌站”为阿荣旗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阿荣旗亚东镇尖山子村新建商混站建设项目,主要是做混凝土生产与销售。该建设项目已编制环评报告表,并于2023年9月1日取得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批复文件(阿环审表字〔2023〕10号),举报人反映的“无环保手续”问题不属实。

  目前,该商混站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进行设备调试,未正式投产运行。原料进料口设置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石料输送皮带采取全封闭防尘措施,水泥储罐仓顶部设置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原料堆场目前采取苫布苫盖并定期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该商混站已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排除企业在大风等特殊天气环境下产生的扬尘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因此,举报人反映的“造成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已要求企业加强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对环境能够造成影响。

  老警校宿舍楼院内汽车修理部油污、气味影响居民。门口吕辉、夜香阁、小亮烧烤店油烟气味影响居民。

  一、“汽车修理部油污、气味影响居民”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实,海拉尔区原警校院内现有3家单位,分别为青青藤精品幼儿园、龙门棋院、万众汽车美容中心。其中,万众汽车美容中心从事经营项目与汽车相关,经现场核实确认,该单位仅从事洗车等汽车美容、清洁相关业务,执法人员未发现店铺内有用于汽车修理相关物品、工具、油漆等,店铺门前未发现有油污,周边无异味。同时,执法人员分别对原警校院内车库及相关建筑等可能用于从事汽车修理的构筑物进行逐一检查,未发现有从事汽车修理的单位或个人。

  完成对原警校院内现场勘察工作后,执法人员继续对周边建筑及商铺进行逐一排查。其中仅天能电池一家单位与车辆修理相关,该单位主要经营电动车及摩托车维修。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单位店铺周围有明显油污及异味,未发现该单位有从事过汽车维修的迹象。蓝盾小区西北侧院内有一处马师傅修理部,该单位主要是做自行车维修,检查时未发现店铺周围有油污及异味。除上述单位之外未发现有其他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或个人。

  二、关于油烟问题,吕辉,夜香阁,小亮烧烤店3家烧烤在平房经营,紧邻老警校家属楼。3家烧烤店油烟进化设施使用正常,外观有污渍。

  关于油烟问题,已要求3家烧烤店及时清洗。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3家烧烤店进行油烟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如检测值超标将责令超标烧烤店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油烟值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