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4〕279号)和《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内乡县2024年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有机肥加工)、秸秆能源化利用实施主体。
本项目为农业农村部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项目中涉及的秸秆为农作物秸秆,其中饲料化利用原则上只含玉米秸秆,在因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时另行补充规定。本项目根据我县秸秆资源总量和各乡镇农作物种植培养面积,结合县域内从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各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重在解决秸秆利用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在农作物种植培养面积大,种植相对集中的乡镇,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示范推广秸秆机械深耕还田3万亩;结合县域内秸秆饲料化利用主体的需求,打造“两区一带一片”秸秆饲料化利用产业带;在灌涨镇、师岗镇、余关镇等乡镇重点支持秸秆固化成型、秸秆沼气等秸秆能源化利用企业产业化发展;在灌涨镇、王店镇、余关镇等乡镇重点支持利用秸秆制有机肥生产企业肥料化利用秸秆等。
采取自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遴选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等在我县境内利用本县农作物秸秆的市场主体为本项目实施主体。
秸秆饲料化利用主要指通过利用黄贮、干贮、揉搓丝化、压块等解决方法,把秸秆转化为优质饲料。黄贮是指利用贮藏窖等,对秸秆进行密封贮藏制成饲料,饲喂牛、马、羊等牲畜;揉搓丝化可有效改变秸秆的适口性和转化率。秸秆压块饲料便于长期保存和长距离运输。
在秸秆饲料化产业带内实施秸秆集中连片打捆离田作业,作业流程最重要的包含:人工或机械收获—机械化秸秆捡拾打捆—拉运离田—秸秆收储—利用。通过打捆离田的方式,实现农作物秸秆的有效收集,提高秸秆的利用率,减少浪费及秸秆焚烧和露天堆放对环境的污染,为农民提供秸秆处理的便捷方式,解决秸秆收集利用环节的瓶颈问题。
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的秸秆储存能力得到提升,带动区域秸秆饲料化消纳能力提升,打造1个万吨级、至少1个千吨级标准化秸秆收储转运中心,累计新建秸秆饲料储存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购置秸秆打捆机、搂草机、叉车、消防装备等。
对从事秸秆饲料收储、加工、利用,农机作业的社会经营主体新购置秸秆打捆机,搂草机,秸秆粉碎机、秸秆揉丝打包机等直接用于秸秆饲料化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做补助,建立完善的秸秆饲料化收储运体系。
拟对采用好氧槽式堆肥工艺,将养殖场固体粪污沼渣和粉碎的秸秆混合后经过生物发酵生产加工有机肥的企业利用秸秆进行补助,配套购置秸秆粉碎机、双轮盘翻抛机、破碎筛分机等有机肥生产加工设备。
结合我县实际,本项目重点支持秸秆沼气技术模式。是指利用沼气设备,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过厌氧发酵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拟对生产沼气利用秸秆及沼气工程配套设施设备做补助。
1. 实施主体须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对公账号,企业信用信息或个人征信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
2. 实施主体收储、利用农作物秸秆,应当具备过磅秤重、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准确计量秸秆利用量的基础功能或者其他能够直接准确核算秸秆利用量的条件。通过机械化作业收集农作物秸秆,应当对打捆机械设施安装智能终端设备(具备作业时间、位置定位、作业面积等记录功能)。
3. 秸秆饲料收储利用实施主体优先遴选我县秸秆禁烧重点区域,具有年收储或利用农作物秸秆1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没有人为添加水分)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 秸秆饲料打捆离田实施主体捡拾的秸秆必须是销售给养殖场或秸秆饲料加工公司用作饲料,且该秸秆不得重复享受收储利用补助。
5. 秸秆饲料储存仓库建设实施主体年收储农作物秸秆能力应当在1000—3000吨以上,并且要承诺年秸秆收集利用量。优先遴选项目建成后,贮存利用秸秆能力达到万吨以上的企业。
6. 秸秆饲料收储加工设施购置实施主体应是从事秸秆饲料收储、加工、利用,农机作业的社会经营主体。新购置的设备须是国家正规公司制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且具有合格证书的秸秆打捆机,搂草机,秸秆粉碎机、秸秆揉丝打包机等直接用于秸秆饲料化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
7. 利用秸秆加工有机肥实施主体必须是利用本县农作物秸秆为原料加工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具备年产有机肥5000吨以上的能力。
8. 秸秆能源化利用实施主体生产沼气必须以秸秆为主要原料,并且要承诺年秸秆收集利用量。
9. 所有实施主体购置农业机械必须是项目实施期间新购买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且必须是直接用于秸秆利用,且未享受农机购机补助等其他补助。
5. 秸秆有机肥生产企业同时提供肥料登记证和有机肥料检测报告;秸秆有机肥生产企业和能源化利用主体还需要同时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6. 所有实施主体应附加秸秆加工场所、现有设备及生产的全部过程彩色实景照片各1张(彩印到1张A4纸)、场址及生产的基本工艺、用途、性能等情况说明;秸秆收储利用主体附加收储场地现场彩色实景照片2张(彩印到1张A4纸)、场地非农保地证明(所在乡镇出具)。养殖主体提供牲畜存栏量盘点表,附加说明单个牲畜单日秸秆消耗量。
8. 申报书除签字外,其他内容不得手写;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打印材料中主标题2号宋体,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内容3号仿宋。
2.主体申报:申报主体按照遴选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交申报材料及真实有效的证照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3. 乡镇审核:属地乡镇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内容和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踏勘,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正确无异议的,由属地乡镇按要求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4. 组织评审: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局属相关业务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乡镇上报主体的申报材料来评审,按评分排序初步确定实施主体。
5.结果公示:初选结果在内乡县政府网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内乡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实施主体。
6.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须符合我县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文件要求,申报主体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主体资格:
(7)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件的;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记录的;
1.各乡镇要做好本区域符合申报条件主体的宣传引导工作;申报主体要对照申报条件真实填报申报书,编写实施方案,报送文件资料;评审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项目实施主体遴选资格。
2.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所有合乎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参与遴选。
3.项目实施主体的申报材料外,由属地乡镇推荐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不接受直接报送。
2024年计划收储秸秆吨,其中饲料化利用吨。利用模式:养殖吨,销售吨。黄贮吨,干贮吨。
(包括成立时间、占地面积、诚信情况、现有设备种类、型号、数量、作业能力;养殖规模,年牲畜出栏量,现存栏量、秸秆来源,周边秸秆资源量等年利用秸秆能力及辐射乡镇等)
本单位及本人对本单位申报文本所填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包括成立时间、营业范围、经营模式,组织管理形式,占地面积、诚信情况、现有设备种类、型号、数量、用途、作业能力、作业范围,服务利用秸秆能力及辐射乡镇等)
本单位及本人对本单位申报文本所填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2024年计划收储秸秆吨,其中饲料化利用吨。利用模式:养殖吨,销售吨。黄贮吨,干贮吨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秸秆储存仓库建设投资万元,购置配套设备投资万元。计划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其中秸秆储存仓库建设补助万元,购置配套设备补助万元。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营业范围、组织管理形式,占地面积、经营状况、诚信情况、生产(收储)设备机具数量、年)利用秸秆能力及辐射乡镇等)
(对当地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的影响、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及农民增收分析)
本单位及本人对本单位申报文本所填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包括成立时间、营业范围、经营模式,组织管理形式,占地面积、诚信情况、现有设备种类、型号、数量、用途、作业能力、作业范围,服务利用秸秆能力及辐射乡镇等)
本单位及本人对本单位申报文本所填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计划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其中利用秸秆补助万元,购置配套设备补助资金万元。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营业范围、人员组成、占地面积、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情况、诚信情况、生产(收储)设备机具数量、年)利用秸秆能力及辐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模式、生产的产品和产品主要去向等。)
(对当地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的影响、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及农民增收分析)
本单位及本人对本单位申报文本所填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计划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其中利用秸秆补助万元,购置配套设备补助资金万元。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营业范围、人员组成、占地面积、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情况、诚信情况、生产(收储)设备机具数量、年)利用秸秆能力及辐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模式、生产的产品和产品主要去向等。)
本单位及本人对本单位申报文本所填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8. 实施主体附加秸秆加工场所、现有设备及生产的全部过程彩色实景照片各1张(彩印到1张A4纸)、场址及生产的基本工艺、用途、性能等情况说明;秸秆收储利用主体附加收储场地现场彩色实景照片2张(彩印到1张A4纸)、场地非农保地证明(所在乡镇出具)。养殖主体提供牲畜存栏量盘点表,附加说明单个牲畜单日秸秆消耗量。